广州市黄埔区城管局原局长及其“公子”均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刑5年半、5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再过一周,就是广州市黄埔区城管局原局长刘晓金55岁的生日了。在位时的刘晓金,曾因帮助下属职级晋升及向城管保洁项目招投标小组成员“打招呼”而受贿。此时,他已在狱中度过了5个多月。记者昨日获悉,刘晓金23岁的“公子”刘振华也因伙同其父受贿,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刑5年。
局长“公子”生财有道
2011年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启动了该区公厕保洁项目招投标工作,局长刘晓金是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珠海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都市公司”)经理李尚德为使都市公司顺利中标,找到了刘晓金,请其对都市公司予以照顾。
之后,李尚德通过刘晓金认识了其子刘振华,他请刘振华为其打听黄埔区公共厕所保洁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并向刘晓金及刘振华提出关照都市公司,称都市公司中标后会予以感谢,刘晓金同意。
李尚德与刘振华商定:假借都市公司请刘振华经营的广州市德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德政培训公司”)为其培训员工之名,由李尚德支付好处费,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每月5万元,每季度结算一次,合同期为3年。刘振华将此事告知其父刘晓金,获得默许。
在公厕保洁项目竞标过程中,刘晓金向该局参与开标工作的招投标小组成员孔维正(另案处理)提出在同等条件下照顾都市公司。2011年12月底,都市公司中标。次年2月10日,李尚德按培训协议,交给刘振华第一季度的培训费15万元。
被认定为从犯获判5年
未料,李尚德第一次送钱,便被办案人员当场发现。3天后,刘振华向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投案,先后退赃15万元。
一审时,黄埔区法院认为,刘振华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还认为,刘振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决定减轻处罚,一审判决刘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退缴的赃款15万元,没收后上缴国库。
判后,刘振华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
局长受贿卖官已经入狱
局长“公子”被判锒铛入狱前,54岁的“老子”刘晓金也未能幸免。
法院查明,刘晓金于2005年3月至2011年7月间任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主管全面工作,包括下属人员职级晋升,对辖区内药店的开办经营许可等。2011年8月开始,任广州市黄埔区城管局局长兼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局长,主管全面工作,包括对该局负责的黄埔区相关公厕保洁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2008年9月至2012年农历春节间,刘晓金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辖区内药店经营人员、其单位下属人员、有关保洁项目中标公司人员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42.3万元及港币64000元。2012年2月19日,刘晓金到黄埔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人民币48万余元。
刘晓金随后被广州市萝岗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5年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2021万元。判后,他没有上诉。
(原标题:黄埔城管局原局长父子合谋受贿相继入狱)